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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祥:暗渡陈仓涉嫌侵吞公司财产 、虽被立案但案件进展缓慢

发布者:法治新闻日报 日期:2024-11-30 点击数: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罪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近日、本社收到来自山东巨野县李衍根的求助信。信中称:【自己曾经在北京军区服役是一名退役军人。希望能来报社当面陈述多年来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遭遇】。当其本人面对记者时这个曾经在军营里摸爬滚打、不惧吃苦受伤的硬汉,面对自己的遭遇和苦心经营的企业被蚕食鲸吞却茫然无措、心痛不已。

       根据李衍根向记者细诉他本人如何进入简称盛隆公司的经过:  2011年11月,公司股东与夏军和其他股东注册成立了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开发。该项目是嘉祥县4611重点项目和标志性建筑,规划设计面积达十万余平方米。2012年开始拆迁、建设,进展顺利,截止到2014年10月份,已完成规划总工程量的70%,原计划于2015年底全部完工,建成后除住宅外的商业地产将形成价值约6亿元的巨形资产。但就在麒麟项目建设处在最关键的时期,公司股东出现矛盾。大股东梁某自2015年初便不再如约向公司注入资金。其在不召开股东会、不通知本人(当时本人占股36%)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房屋转让给他人,将所得345万元占为己有。并擅自将公司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近三千万元所得款项供本人使用。因该两项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造成盛隆公司被起诉,大量房屋被查封、冻结、拍卖、抵偿,项目建设被迫处于停滞和瘫痪状态。

      2017年1月13日,夏军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为监事的李衍根寄希望于这个同乡,但没想到正是这个夏军上位却给公司带来了沉重的灾难,盛隆公司及万象城项目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

     2017年1月26日及2月份,夏军绕开股东会,以个人名义向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借贷4200万元、1050万元(月息1.25%),并以公司资产进行担保。但事后,夏军并未将该款直接用于公司项目,除部分款由自己挥霍外,其又将该款高息借给公司(月息3%),自己每年坐收数百万元利息。

     2017年12月,大股东梁某与上海这家公司的高管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梁某将自已持有的42%的股权以及代持公司的22%股权一并转让给了杨某。鉴于股东杨某在上海居住和生活,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李衍根说【本人虽持有36%的股份并担任公司监事,但无力启动股东会决策机制】。后来上海公司将对夏军和盛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京某公司,该公司将盛隆公司和夏军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夏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操纵公司与对方达成调解书,约定在将公司房产变现、债权完全清偿后,夏军取得公司64%的股权,这相当于他用公司的资产还个人的债、还公司担保的债,而在偿还完毕后自己反而又成了盛隆公司的控股股东!

       2021年9月13日,夏军与另一股东王某(对公司存在650万元债务)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公司应支付给夏军的所谓借款利息中的650万元收购其股。,这样夏军更加堂而皇之地成了盛隆公司的股东。

      据了解:夏军还非法持有和使用四张身份证。2013年3月15日,夏军在办理盛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身份证号码为37292619750111543X。2014年10月21日,夏军在办理盛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身份证号码为372926197501119799;2017年1月26日、2017年2月份,夏军以个人名义并由盛隆公司提供担保,向上海公司借款4200万元、1050万元,使用了与上述号码相同的身份证件。2017年1月13日,夏军在办理盛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身份证号码为372926197511018190;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6126号案件审理及2020年6月20日上午在嘉祥县人民法院执行(2020)鲁0829执789号案件期间所作笔录过程中,夏军提交了与之相同的身份证件。

       2019年12月25日,夏军在与北京公司、盛隆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的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为372926197501117777;2021年5月7日上午,在嘉祥县人民法院执行(2020)鲁0829执789号所作执行笔录过程中,夏军使用了与之相同的身份证号码。此外,夏军还将麒麟万象城项目16号楼的多套房产登记至自己女儿名下,并有将部分房屋偿还自己在巨野的债务;将部分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进行抵押贷款近两千万元供自己支配;2021年将部分房产签署虚假合同,在农商银行以主贷、担保形式贷款一千万余无供自己支配;2020年2月份至2024年1月份,嘉祥县房产专班一名工作人员向公司融资1300万元。此时盛隆公司己支付高额利息超过了4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军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私盖公章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且主动配合北京南银【上海信而富】虚假诉讼、致使公司几千万元资产被查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夏军在向上海公司借款时,自身的多个身份已经有多个被执行案件,被限制高消费,在自身无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向外借贷巨额资金,并在股东会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资产担保,致公司巨额财产、房产及股权被变相偿还其个人债务,此种行为是否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呢?有待相关部门认定。

     上述涉及身份证件事件均由夏军在公安机关办理的、至于如何他一个人能办理的这些身份证让人费解?夏军在参加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使用完全不同的身份证件,是否涉嫌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呢?其又在与他人订立经济合同中,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隐瞒真实的义务主体身份,可能影响他人对其真实履行能力的判断从而错误地处分、民事权利,是否又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夏军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其为得到梁杰 42%的股权,用公司资产替梁杰偿还嘉祥农商行借款两笔,加上部分房产,地下超市和 12#、13#、16#部分住宅,致使公司损失三千多万元,虽然梁杰和夏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因夏军个人未支付股权对价,在北京南银与夏军股权之诉中,夏军败诉。虽然夏军侵占梁杰的股权行为未果,但公司资产部分抵给梁杰,剩余部分被农商行已执行,以上行为涉嫌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比如(地下超市已办理房产证 12#、13#、16#住宅已被梁杰出售)。期间夏军替梁杰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为2017年-2018年初,两笔贷款为三千多万元,该款项按照规定应由夏军个人支付而不应拿公司资产支付。夏军抵押给北京南银的房产价值达三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也应由夏军个人支付。按照夏军个人的算法,公司尚欠他一个多亿元,该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特征。夏军用公司房产抵给王建群收购他5.9%的股权,总价一千万元,已是否涉嫌构成职务侵占?其本人在管理公司期间涉嫌大肆侵吞公司财产下、间接造成了盛隆公司已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李衍根讲自己苦心经营的事业几乎被毁于一旦。

                                                                             艰难维权之路、最终立案成功。

     李衍根为了防止公司滑入万劫不复的泥潭,依法行使监事职责,向多个部门举报和控告,却均石沉大海,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提起了对公司及夏军的股东知情权诉讼。李某在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嘉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责令夏军其交出有关的账簿、凭证供查阅和审计,但其拒不交出真实和全部的文件材料。本人虽经多次与法院执行局交涉,案件仍然无法执行。

     案件审理期间、嘉祥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济长顺(审)字[2021]第0517号审计报告指出:盛隆公司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现金收支大多为个人银行卡收支,并非现钞;公司用于现金收支的银行卡不成体系,且存在多卡互转、多卡收支的问题,会计主体不清,会计记录难于与发生的经济业务相对应;公司涉及现金收支凭证,附件大多未附银行卡转账回单,仅部分有转账回单。李衍根也曾经委托律师对夏军提起刑事控告,开始嘉祥县公安局以查地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又在向上级公安机关复议以后又将案件退回到嘉祥公安局。

山东嘉祥:暗渡陈仓涉嫌侵吞公司财产 、虽被立案但案件进展缓慢(图1)

     这期间,李衍根行走在济宁、山东省信访和公安、检察院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备受各级领导的重视与干预下特批立案调查。终于在2023年5月31日,李衍根终于接到了日思夜想的立案告知书。直至今日但案件仍然没有实质推进,本人和办案人员多次沟通询问案件进程得到答案【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中】。案件立案了。一年多时间李某每日都在期盼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度、望眼欲穿。其心中一直都在坚信公安部门能【秉公办案、实事求是、不徇私枉法、全心为民】的宗旨。更加期盼案件有实质性推进。案件还在由嘉祥县公安机关受理调查中、夏军还在控制公司继续行使法人的权力。李某还在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奔波中。此案件在嘉祥县群众中关注度很高、我社也将对此事将持续跟踪报道。